从近年来的因改编音乐作品侵权的事情时有发生,就说最近的从迪玛希的演唱歌曲侵权到高晓松委婉警告张杰翻唱歌曲《默》为侵权。改编音乐作品往往是对原作者的一些歌曲进行改编,但这时候往往会侵权哦,知道为什么改编音乐作品会侵权呢?
一、时事导入:
《歌手》每期的比赛曲目基本都会成为传唱经典,节目中张杰翻唱了一曲《默》再次刷屏朋友圈,获得了广泛好评,连微博上都有各路明星转发点赞。但高晓松发微博表示,张杰翻唱的水平比那英还高,但自己是这首歌的版权所有者,而张杰是属于翻唱,对该首歌也进行了改编,却没有接收到申请。高晓松用委婉的语气告诉主办方要尊重作者的劳动成果。而之后高晓松也在微博上面称湖南卫视已经补办了相关的手续。
二、时事分析与相关的法律解释------改编音乐作品侵权的原因:
(一)对于侵权的理解:
1、侵权:《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2、版权(就是著作权)不必申请,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但是著作权人可以去备案以获得完成之日的证明。
3、抄袭他人作品中有独创性的部分的确属于侵权,但是他人作品中也可能含有不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借鉴此不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不侵权。
3、只要借鉴的歌曲的著作权人认为歌曲侵犯了其权利,无论其实多么不相似,其也完全可以起诉。但是基于成本/收益的考量,如果作品不出名,不产生很多收益,著作权人即使认为侵权,也可能放任。
4、《著作权法》规定了改编权等一系列权利,作者可以根据这些权利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以特定方式利用作品的行为。如果对作品进行改编和后续利用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就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5、《著作权法》原第4条第1款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但该条已于2010年修法时被删除。这意味着包括侵权改编作品在内的任何作品都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需要指出的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仅意味着著作权人可以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对作品实施特定行为,并不意味着著作权人就有以任何方式利用作品的自由。对于未经许可改编他人作品而形成的新作品,著作权人虽然可以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利用,却不能自行出版、传播,否则会侵犯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发行权和传播权。
(二)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1、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人的著作权的基本内容有:一般来讲,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1)人身权包括:
①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②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③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④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财产权:
①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②包括复制权(出版权、发行权、复制权、演绎权、翻译权一演绎权)、传播权(表演权、播放权、展示权、朗诵权)等权利。
③著作权法把“使用权”详细分列为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涉及不同的使用权利,传播者对作者应该是分别受权、分别支付报酬。
(3)在我国,音乐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主要作品种类之一。音乐著作权人包括曲作者、词作者、音乐改编者、歌曲译配者、音乐作者的继承人以及其他合法方式获得音乐著作权的人,音乐出版者和录音者也可以通过音乐作者转让或通过开发音乐作品而享有音乐著作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以印刷出版、录音发行、公开演奏演唱、公开放送录音、广播、编配和音像混成的方式使用音乐作品,都应征得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音乐著作权人有权授权他人使用其音乐作品并为此获得报酬。当然,他们也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其音乐作品。
①机械复制权
(a)录音带、录像带及CD、VCD、LD、DVD、CD-ROM 等使用音乐作品的数字化制品
(b)影视作品的配音音乐
(c)广告音乐
(d)网上音乐
(e)使用音乐作品制作音乐作品
②表演权
(a)现场表演(剧场、音乐厅)
(b)机械表演(背景音乐)使用场所有:饭店、商场、歌舞厅、卡拉 ok 厅、餐厅等
(c)网上浏览、试听等
③广播权: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卫星电视台等
④出版权:以印刷出版的形式使用音乐作品
因此,对于该编他人的音乐作品因为是没有经过他人即原作者同意的,是侵犯了他人的权利,是会构成侵权的。而对此,改编他人的音乐作品要争取原作品人的同意,才可以进行相应的改编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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